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2321197O********,曾用名:无,绰号无,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巷**号,现住址:租住于辛集市**街**胡同,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前科劣迹:无。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1811989********,曾用名:无,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朝阳**路**号,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前科劣迹:无。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2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1301811987********,曾用名:无,绰号无,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徽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马某甲、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5日晚约19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和刘某某在辛集市**饭店吃饭期间看到嫌疑人赵某某的女朋友刘某乙(该女子与赵某某没有结婚,在一起生活约一年)和一名陌生男子(程某某)吃饭,随即马某甲打电话告知了赵某某,没多久马某甲看到刘某乙从饭店先行离开,接着马某甲和刘某甲开车跟着程志明到了辛集市昊华电子城附近的**宾馆并电话通知赵某某让其过来。赵某某赶到宾馆后,赵某某和马某甲、刘某甲在宾馆附近等着,看见了程某某在宾馆门口站着,后刘某乙骑电动自行车也来到宾馆门口,接着赵某某就过去开始打骂程某某,然后赵某某和马某甲提出让程某某出钱解决此事,期间赵某某、刘某乙二人跟随程某某到银行取钱未果后,赵某某在宾馆又对程某某实施殴打,最后程某某被逼无奈拿出3200元,刘某乙接到程某某的现金后在赵某某的授意下给了马某甲2500元、其中500元是辛苦费,2000元是赵某某还给马某某的欠账,刘某某分得200元的辛苦费,剩余500元刘某乙拿着,次日赵某某又去找程某某要钱的时候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具有敲诈勒索犯罪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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