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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住户籍地,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营**有限公司的同时,高息放款、揭款,因高息放出的钱收不回,但是高息按揭的钱赵某某还得清息,致使其做实业的资金链开始断裂。2014年年初,赵某某欠路某某100万元,路某某和李某某合作在合水县城经营当铺时,路某某将这100万元的债务转给李某某,故赵某某欠李某某100万元。此后,赵某某给李某某打借条、清息,且二人之间相互周转资金。2014年3月份开始,赵某某在西安经营产业时,亏损393万余元,被人骗取450万元,100万元借款未能收回,购买彩票挥霍300万元。到2014年12月份,赵某某生意上的周转资金非常紧张,提出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元时,李某某要求赵某某以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赵某某遂以之前伪造的西峰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齐某某名下房产证、伪造的《合水**宾馆合作协议》及自己名下车牌号为甘MN****奔驰越野车登记证书原件作为抵押,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月利息5万元。2015年年初,赵某某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其所有的资产被债主们瓜分。2015年5月19日,赵某某未告知李某某,就将抵押于李某某处车牌号为甘MN****奔驰越野车出售到西安二手车交易市场,给债主张某某顶债。此后,赵某某为了躲债,变更联系方式,逃至**市藏匿。2015年9月9日,李某某在我局报案后,赵某某的父亲于9月16给李某某还款10万元。

另查:2014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生意资金链断裂遂四处以各种理由借钱,其和王某某系同学关系,便对王某某谎称其在**和油田部门合作经营一化工原料项目,预计投资几千万,以此为由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许诺月息3分钱。2014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王某某签订《借据》,后王某某给赵某某银行账户内转入30万元整。赵某某拿到30万元后于次日归还**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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