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浠水县**医院设备科科长,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大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团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甲(另案处理)于200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武汉*甲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武汉*甲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经查李某甲涉嫌利用武汉*甲公司参与串通投标。
2016年10月20日,浠水县**医院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武汉*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和浠水县**医院院长潘某某、副院长王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潘某某办公室商量并确定上海**核磁共振设备投标价格不超过900万和具体添置哪些第三方配件,商量确定后,在赵某某的要求下,李某乙安排上海**厂家的技术人员将核磁共振的技术参数稍作修改后提供给赵某某,赵某某再提供给该医院放射科何某甲确认签字后,赵某某将技术参数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和制作招标文件。之后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去借两家公司的资质来围标浠水县**医院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后李某乙联系上海**厂家的销售经理何某乙,让其帮忙借两家公司的资质来陪标,何某乙帮忙借到湖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湖北**公司)、武汉*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简称:武汉*乙公司)的资质用于该项目投标中配合武汉*甲公司陪标。湖北**公司、武汉*乙公司将资质资料提供给李某乙,后李某乙安排本公司人员将三家公司项目投标的标书制作好。李某乙将湖北**公司的标书拿到该公司给办公室的尹某某盖章,将武汉*乙公司的标书给何某乙拿到该公司盖章。三家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的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由李某甲统一提供。2016年11月16日,李某甲告诉李某乙武汉*甲公司的投标报价为860万元整,将湖北**公司、武汉*乙公司的投标报价随便报,只要不超过最高拦标价930万元即可,李某乙在公司内按照李某甲的安排将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填写到各自标书中。2016年11月17日,该项目在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李某甲的武汉*甲公司以890万元的价格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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