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4********,汉族,高中文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分别于 2019年5月8日、2019年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4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小中坝(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小中坝”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张某甲(已起诉)获知该项目即将上网招标,便伙同张某乙(已起诉)共组织三十余家公司,支付每家公司2万至10万不等的公司资质使用费。各公司报名后,由张某乙确定报价区间,确定各公司的报价点位。2018年6月12日开标,共计22家公司签到开标,其中有16家公司为张某甲等人组织的公司。其中,赵某某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而帮助其组织了**建设公司等3家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转支4万后,获利1万。开标后,随机抽取入围的10 家公司均为张某甲组织的公司,经评标、公示,最终张某甲组织的广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浮5.01%的报价(中标金额为134203784.55元)中标。业主单位与中标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张某甲将中标项目以420 万元转卖给他人以广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组织进场施工。
2.2018年11月14日,四川广旺集团代池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项目(招标控制价3750.941757万元)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具体负责此项目的串标。 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联系多家符合投标条件的公司准备串通投标,同时通过张某丙等人,以支付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所谓的报名费、开标费等好处费为条件,共组织191家公司由张某甲、张某乙统一控制用于串通投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帮助组织19家公司,收取张某甲支付的好处费9万元,转支给所组织的其他公司。最终张某甲所组织的威羽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取得该项目的承建权。
案发后,赵某某退缴赃款26.25万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支付凭证、招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甲、赵某某等的供述。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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