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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侦监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拜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拜泉县**小学教学楼、艺体楼及场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串通投标报价,分别以各自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后两公司均未中标。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拜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证明、黑龙江省审计厅报案材料、开标影音资料、签到簿及程序文件、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拜泉县**中心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查询数据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王某某虽然具有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但其行为尚未达到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8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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