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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通州**厂建筑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学校二期扩建改造工程(风雨操场及食宿楼装修工程)”“北京市通州区**学校二期扩建改造工程(操场膜结构工程)”,及“****附属中学通州区校区更换散热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与北京****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18家建筑公司串通中标,使得韩某某经营的北京市通州**厂建筑公司中标或利用其它公司中标承接项目工程,标的金额分别为270万余元、157万余元和13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赵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尚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串通投标中的参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赵某某持有的手机三部,退回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处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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