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汉族,专科文化,系吉林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017年2月在通化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不仅帮助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某建筑公司帮助丛某某串通投标,还帮助丛某某制作投标标书16份,每份获利人民币5,000.00元,共获利人民币8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缴纳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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