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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翟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其可以联系其他想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办理营业执照出售给他,待补卡时可以为张某某提成卡内余额的5%作为好处费,为办理营业执照的人提成10%作为好处费。被告人张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赵某某,以1000元的好处费作为报酬,让金某某和赵某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因金某某和赵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在张某某的多次请求下,每人办理一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由张某某送至翟某某处。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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