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7日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左右,高某某通过田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居中联系,花13000元买到张某某放在刘某某修理厂维修时被烧坏的一辆鲁QQ****白色大众捷达轿车,并有赵某某和刘某某负责把此车的发动机号用胶带脱下来,车架号割下来,再由赵某某和刘某某把脱下来的发动机号、割下来的车架号、车辆手续及车辆号牌邮寄给高某某。同时高某某又通过微信名叫“方某某”的花26000元购一辆和张某某同款不带任何手续的白色大众捷达轿车,经查,此车主为陈某甲,是由陈某甲和陈某乙以陈某甲的名义抵押购买的一辆冀D9****色大众捷达车,陈某乙又再次抵押出去。高某某通过微信购得药水和鲁QQ****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条码,并把冀D9****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用砂纸磨掉,再把鲁QQ****车的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用药水腐蚀到冀D****车上,进而高某某成功伪造了新的鲁QQ****车。为了骗取伪造的鲁QQ****车的车辆手续,高某某把车过到敖某某的名下,成功从兰陵县车管所调取到包头市车辆车管所,兰陵县车管所并给高某某开具了鲁QQ****车车辆档案转籍证明,后高某某在包头市车管所挂牌时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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