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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3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沂水县**镇**村孙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办理三套公司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等资料出售给沂水县**镇**村李某某(已起诉),经他人转卖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出售本人以及他人多套银行卡资料给沂水县**街道**村许某某(已起诉),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他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公户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实施上述行为系出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且其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的行为未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追诉标准。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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