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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4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从事保安工作需要,未经杭州市公安局保安员的统一考试,以600余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含其本人信息的杭州市公安局制发的保安员证。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与公安人员约定投案,由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到瑞安市公安局鲍田派出所。该证件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截图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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