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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小区**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曹某某(已判刑)处得知,不用考试,花钱就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赵某某就让曹堂联系王某某(已判刑),以1200余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办理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因证书信息无法查询,赵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换取另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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