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138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其A2驾驶证已扣12分被公安机关扣留,通过微信****,以500元价格购买一本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照片均为其本人。而后,赵某某一直使用该驾驶证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辽C****1的棕色解放牌J6营运重型大挂牵引车。2019年1月2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双辽市服先镇交警中队门前接受检查时使用该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