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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赵亚鹏)(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xxxxxxxx36,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长子县宋村乡某某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区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广,山西中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晋D12xxx(晋D7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从孝义市欲去壶关县送煤,当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9线976KM+700M处(屯留区老军庄村口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推行“劲隆”牌二轮摩托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住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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