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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9********,籍贯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住虞城县谷熟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同年11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苏E XN039号小型汽车,到刘店乡丁李楼村大舅哥张某某家走亲戚,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舅哥张某某家大门南侧时,将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甲轧伤,后经抢救无效张某甲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调解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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