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汉寿县**镇**号,现住汉寿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寿县龙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县委党校路段时,与在该路段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陈某某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6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