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镇***村委**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0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蓝色的五征牌皖K30B**号普通低速货车沿郑刘S102省道(G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乡街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且在机动车道停留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通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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