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5********,汉族,大学本科,连云港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巷**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苏GX****号小型轿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前方被害人侯某某推行人力三轮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致侯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于2020年9月24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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