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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陆良县陆水线K9+140M处时,其所驾车右前侧与前方同向行驶俞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史某某)尾部相撞,造成俞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史某某受伤,云******号小型普通客与电动三轮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履行,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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