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5日07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鄂H*****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90KM+800M(京山市温泉新区莲山村二组)路段,因注意力不集中,将正在道路中心花坛东侧作业的园林工人代某某(女,殁年59岁)撞倒,造成车辆受损、代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急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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