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依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依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5时40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大江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71岁),沿依安县G50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G502公路90公里加684米处时,与前方道路右侧停驶王某某驾驶车牌号黑B****6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主动脉弓断裂及脾脏破碎失血死亡。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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