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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号重型半挂车从金华出发到龙游装砂石料,下午16时7分途经温寿线365公里600米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负责标线施工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本人手机向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后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建德市**村**施工队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2020年9月15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全面履行,取得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车辆挂靠合同、营业执照、物品返还凭证、兰溪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知家属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送达回执、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附照片、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书附照片、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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