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号**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5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13-26025变型拖拉机从宜宾市长宁县方向经新宜长路往南广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宜长路39km+700m事故地点时,与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辽13-26025变型拖拉机受损,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
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事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3万余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均申请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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