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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赵某某驾驶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混泥土),从射洪市涪江五桥驶往城北郁金香工地。当日10时37分行驶至射洪市虹桥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左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胥某某相撞,造成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胥某某经射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配合交通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胥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9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胥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故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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