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超速驾驶川F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广汉市佛山路经贵阳路方向往西城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路西三段205号凯旋城小区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辜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辜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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