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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号**栋**单元**号,现住广汉市********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超速驾驶川F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广汉市佛山路经贵阳路方向往西城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路西三段205号凯旋城小区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辜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辜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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