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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川Q*****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巡司镇方向驶往沐爱镇方向,行驶至筠落路26公里500米处时发生侧翻,车辆碾压到被害人夏某某,造成夏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860347.5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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