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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租住包头市昆区**村**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5年7月18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无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555公里加650米处时之前,被害人张某某已躺在路上。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自行车大梁上漆片的二层漆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摩托车前轮胎上附着漆片的二层漆片均不同。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交通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二次退回土默特左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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