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起亚牌越野车(车牌号:晋B****3)在大同市西河河村内道路行驶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3日03时02分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3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马军营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并向大同市公安局送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补充调查后,现有证据中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系其驾驶车辆将被害人周某某碰撞后送至医院,后被害人周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外,无其他证据能够相印证,证据单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院认为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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