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初中,家住大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6年3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E****8号少林派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9KM+30M处向东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建设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交通事故一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查、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案发后,赵某某能留在现场,通知急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谅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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