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为长丰县**镇**村**楼**组,现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12月1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8日、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18时5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1KM+370M肥东县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同方向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侧碰。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除法定赔偿之外另赔偿对方9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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