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2*******,汉族,初中,案发前系安达市**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6时20分许,在安达市牛街大庆路至市标路段市标西200米处,赵某某驾驶无号友谊牌中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由北向南步行的钱某甲相碰撞,造成无号友谊牌中型普通客车损坏、钱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环卫送餐客车前部行车灯光系统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第6.1条规定,可以认定无号牌环卫送餐客车前部及风挡玻璃与钱某某发生过接触。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钱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赵某某负全部责任,钱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6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等;
2.证人钱某乙、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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