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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新野县****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10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9时20分许,赵某某驾驶豫R11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原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台岗街南头时,与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孟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另行补偿130000元。保险公司已赔偿  472485.64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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