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济南市高新区**镇**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49分许,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某某路口452号灯杆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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