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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津霸线文安县滩里镇污水厂道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于某某驾驶的无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调解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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