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90********,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镇**村*号,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8时5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A1****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沈线845km,与同方向推自行车的韩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3月26日。经新民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肇事后,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出现场。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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