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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事业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家园**栋**门**室,住乐亭县**家园**栋**门**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临时停在大钊路东辉修理厂前修车,该车乘车人宁某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顺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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