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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五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马店村赵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0时35分,赵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孙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闫楼乡闫南村“裕发”购物中心西侧胡同口,停车起步由北向南进入南北胡同过程中,将路面儿童赵某某(男,1岁九个月)碰到碾压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共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赵某某赔偿1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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