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号,现租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浙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南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徐线5km+800m湖溪镇湖溪村路段时,与在道路中间清扫泥土的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驾驶浙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事故路段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上的行人致采取措施不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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