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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号**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赵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来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来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5日22时58分,何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建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明酒店前路段,撞到同向前方易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易某某被撞后倒于路面上,后又被赵某某驾驶的皖M*****号二轮摩托车撞击,事故造成易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及赵某某均逃逸。2020年5月26日,何某某、赵某某分别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28日,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来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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