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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珙县人民检察院

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1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其丈夫的母亲石某某从家中往上罗镇行驶至上乐路1KM+100M时,因碾压公路上的石粉堆后翻车,造成石某某摔倒在公路上,被对面行驶过来的孙某某驾驶的甘*****号大型拖拉机碾压致死。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报案,赵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作如实供述,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赵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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