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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值班律师见证,赵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贵B****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某桂某某纳雍县龙场镇街上往龙场镇干河沟村苗寨组方向行驶,当日17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寨治线曾家寨路段(小地名: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曾家寨路段)时,刮擦路边行人刘某某倒地后将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某无责任。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嫌疑车辆贵B****2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贵B****2号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

经纳雍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刘某某死因进行鉴定:死者系生前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和死者刘某某父母达成和解,赵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七十万零一百元整(保险公司赔偿610000万元,赵某某赔偿90100元),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肇事司机赵某某,并书面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承办人对和解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和解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且该案系过失犯罪,赵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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