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系大庆油田**公司**大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街**小区**号**门**室,住大庆市**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黑E****S号传祺牌吉普车沿肇东市昌五镇小六面井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安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四轮车驾驶员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强制、商业保险单、送达回执等;证人杨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二份、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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