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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4********,羌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4****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13国道由北向南往成都方向行驶,16时05分行驶至213国道2077KM+ 700M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龙某某经茂县人民医院医生现场确认死亡。该事故经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责任事故认定为: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赵某某被扣押的驾驶证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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