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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贵ET****号小型轿车由钱相往金碑方向行驶,20时01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村**组路段处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贺某甲相撞,造成贵ET****号小型轿车受损及贺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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