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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地贵阳市云岩区**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28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贵A*****的货车行驶至****公路**KM+**M时,将正在道路上实施救援工作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赵某某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于2019年12月18日中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事发后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事故调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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