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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G****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黑山县英城子四合村Y725靠六线2公里处,与由南向北架驶摩托车行驶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史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其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其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其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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