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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屯,拼多多客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吉JS****号小型轿车,从长春市回**乡途中,在长岭县境内,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处躲避其它车辆时,车辆驶入右侧沟内撞在树上,致车辆损坏,车内乘人陈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保护现场,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在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对方家属谅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行车证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检验报告、 赵某某酒精测试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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