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A****8号小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高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阳山墓园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晁某某驾驶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晁某某经医院抢救后出院于当日在家中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晁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晁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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