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青冈镇**小区** 号楼**单元 ** 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黑A****8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青冈县黑大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501公里219.10米处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面朝东行走的兰西县远大乡居民赵某乙(被害人,男性,65周岁)相撞,致赵某乙当场死亡,赵某甲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冈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事故中赵某甲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乙承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等候警察到达现场,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