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川B6****小型普通客车,从江油市大康镇“佛爷洞”往大康镇场镇方向行驶,当行至该镇旧县村十三组路段时与被害人胡某某相碰撞,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 月19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保险公司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损失,并补偿了精神抚慰金,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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